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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六、加强临时用地监管

  (一)强化耕地保护。临时用地应尽量在征地范围内安排。预制场、搅拌场等容易造成永久性破坏的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取土场应选址在荒山、荒坡等劣质地,合理设计控制取土深度,严禁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取土。弃(土)渣场不得占用耕地,要充分考虑征地与临时用地相结合,合理划定弃(土)渣场范围。施工便道要与乡村规划道路相衔接,避免新占用土地尤其是耕地。因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开展“耕作层剥离”,及时将耕作层的熟土剥离并堆放在指定地点,用于土地复垦和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因临时使用土地造成永久性破坏确实不能复垦为耕地的,按48号文件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用地单位缴纳的耕地开垦费不足以满足占补平衡所需费用的,用其预缴的土地开垦费补充,余下的土地开垦费退还给用地单位。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把临时用地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对于未经批准的临时用地,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不符合临时用地规定的,要恢复土地原状;符合规定的,处理到位后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对于已经批准的临时用地,擅自扩大用地规模的,不按合同约定使用的或修建永久建筑物的,到期没有恢复原状归还给原单位的,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恢复土地原状。对于违规批准的临时用地,按非法批地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1:
  临时用地申请材料目录

  1. 国土资源部门请示文件(含工程名称、位置、用地规模和耕地面积等情况);
  2.临时用地申请表;
  3.生产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
  4.临时用地协议书(或合同);
  5.经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
  6.用地单位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凭证;
  7.用地单位支付土地复垦费凭证 ;
  8.临时用地平面布置图;
  9.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10.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用红线标注临时用地的位置和范围);
  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幅图;
  12.其他材料。
  (1)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2)涉及使用林地的,提供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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