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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三、严格临时用地审批程序

  (一)申请。用地单位向拟申请临时用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明确拟用地用途、年限、区域、面积等情况。

  (二)选址。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召集用地单位、拟临时用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对预选址进行现场踏勘,本着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原则,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签订临时用地协议(或合同)。选址确定后,用地单位与被使用土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或合同)。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用地单位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协议(或合同)。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用地单位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或合同);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由用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协议(或合同)。临时用地协议(或合同)内容主要包括临时用地范围、用途、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使用年限、土地恢复责任人、限制条件和违约责任等。

  (四)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的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对可能因挖损、塌陷、占压等原因破坏的土地范围、面积、地类和程度等进行科学合理预测,提出土地复垦的技术路线和方法,明确土地复垦的时间,落实土地复垦费用措施等。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临时用地后办理征地手续,不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五)缴纳费用。在批准前,用地单位按照临时用地协议(或合同)的约定将临时用地补偿费足额预存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设的征地补偿费用专户;按照《关于征收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耕地闲置费的通知》(辽政发[2000]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件)向市级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缴土地复垦费(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用地缴纳耕地开垦费)。

  (六)报批。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向有批准权的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报批,并提交有关材料(附件1)。

  (七)审查批准。有批准权的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临时用地申请要件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临时用地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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