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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11〕2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绥中县国土资源局:

  随着我省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纷纷上马,临时用地需求大量增加。为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规范临时用地使用行为,防止临时用地出现审批不规范、使用不合理、监督不到位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土地复垦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界定临时用地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而在施工或勘查完毕后不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

  临时用地范围包括:一是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取土场、弃渣(土)场、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二是地质勘查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三是抢险、救灾或军事等需要紧急使用的土地;四是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用地;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二、明确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和批准权限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较长确需延长期限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以下简称用地单位)应当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持有关材料到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用地批准权限原则上按《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进一步明确以下两种情况批准权限:一是临时用地占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二是临时用地无法避让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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