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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一户有多处房屋且不在同一宗征地范围内,被拆迁人只能享受一次安置,他处房屋在其后的征地拆迁时只进行补偿,不再安置。
  被拆迁房屋部分在征地范围内,征地范围外的应当一并拆除。
  第十八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孤儿、“五保户”、残疾人确实购(建)房不起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并予以公示后,给予每户3-5万元的购(建)房补贴。
  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人均不足70m2的,其差额部分按750元/m2补足。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的搬家费和过渡费按应安置人员计算(具体标准见附表4)。
  安置房安置和宅基地联建安置的拆迁户,计算两次搬家费,过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自购商品房安置的拆迁户计算一次搬家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不计算搬家费及过渡费。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按期签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m2的奖励。在规定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再给予70元/m2的奖励。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房屋装修和其它生产、生活设施按附表5的规定进行补偿。
  第二十二条 对积极参与、协助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的村(居委会)、组干部,适当给予误工补助。
  对参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征收土地时,地上的附着物及青苗补偿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其中,山林地等涉及多户的青苗补偿费,统一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发到户。
  补偿后,青苗所有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征地单位处理。征地单位需要保留的,由征地单位与所有者协商。
  青苗补偿的具体标准见附表7-13。
  第二十四条 征收灌溉兼养水塘,应当支付造塘费。
  被征地范围内的道路、渠坝等地面设施,按被征地类(分为耕地和非耕地)实行综合补偿。被征收范围内的道路需要重新修筑的,由征地单位按照原道路标准还建,原道路不再补偿。
  征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专业菜地中的大棚设施,补偿安装、搬迁费用,棚架材料由用户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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