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八、基金管理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参照《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建立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挤占挪用。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和支付,按规定编制基金收支预、决算,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人力社保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九、养老保险关系的转接
(一)参保人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内转接的。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的,只转个人账户基础信息,不转个人账户资金。
2.跨省(市)转移的,国家尚未出台有关规定前,暂由转出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封存并按规定计息,国家出台规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转移衔接,以个人账户为核心,转移前后个人账户存储额合并计算。具体办法待市级相关部门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后再执行。
十、新老制度衔接
已按照《
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2〕2号)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人员,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从2011年1月起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未达到60周岁人员,将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老农保养老保险关系。
(二)已达到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且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终止老农保养老保险关系。如老农保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十一、其他
(一)按照《重庆市对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实施生活补贴的暂行办法》(渝府发〔2005〕121号)规定领取生活费补贴的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从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之月起,不再领取渝府发﹝2005﹞121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