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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其以上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4.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

  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期间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服刑期间或劳动教养期间年满60周岁的,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期满之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二)符合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经本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发给《重庆市城乡居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证》。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构成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8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正常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老年参保人员选择缴费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参保时缴纳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确定;老年参保人员未选择缴费的,无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列支,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明的父母领取养老待遇时,月增发10元基本养老金,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已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从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月增加10元基本养老金,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之后年满70周岁的人员,从年满70周岁之月起月增加10元基本养老金,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简称领保人员),应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次年起,每年于本人出生月份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重庆市城乡居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证》,到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接受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核查。逾期三个月未接受核查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第四个月起暂停发放其基本养老金;之后通过资格核查的,暂停发放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五)领保人员被判处劳动教养或被处拘役以上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期执行的除外)的,劳动教养期间或服刑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及其调整;从劳动教养期满或服刑期满的次月起,按劳动教养前或服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

  (六)领保人员死亡后,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其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应在30日内将有效死亡证明提交给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并领取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为死亡时本人上月养老待遇乘以12个月。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逾期未提供资料导致领保人员死亡后基本养老金超期支付的,多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在发给的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及领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中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按规定予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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