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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参保登记

  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地所在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申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直接申报的,也可委托户籍地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持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及书面委托书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户籍地所在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为其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出具参保登记凭证。

  参保人员出生日期以本人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五、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1.缴费标准申报

  (1)在2011年3月31日已年满16周岁且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或开展试点之月后年满16周岁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正常参保人员),可从社会保障服务所受理参保登记之年起,在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五个年缴费档次中自愿选择标准并在当年内完成缴费申报。正常参保人员缴费标准应按年申报。

  (2)在2011年3月31日已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不用缴费, 但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为鼓励多缴多得,有条件的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以下简称老年参保人员),也可自愿选择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按个人账户月养老金标准确定,分别为40元、60元、90元3个档次,由参保个人自愿选择。缴费档次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3)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申报的,经本人出具书面授权书,可委托户籍地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代为申报。

  2.养老保险费缴纳

  正常参保人员应按申报的缴费标准,于每年11月20日前足额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一年缴纳一次。

  老年参保人员应一次性完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按选择的缴费档次乘以一次性趸缴的缴费月数确定。一次性趸缴的缴费月数按本人距75周岁余命的实际月数计算,距75周岁的实际月数小于60个月和超过75周岁的,统一按60个月计算。

  除因病、因灾等原因经本人申请可在次年补缴外,养老保险费原则上不得补缴。因病、因灾等原因在次年仍未缴纳的,以后不再补缴;需继续缴费的,应重新申报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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