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彭水府发〔2010〕8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彭水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彭水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为做好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需求,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重庆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135号)精神,结合彭水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一)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
二、时间界定
彭水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起始时间为2011年4月1日,参保人员年龄界定统一为2011年3月31日。
三、参保范围
(一)具有本县户籍且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农村居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年满60周岁以上且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可从2011年4月起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全日制在校学生及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待遇或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得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期间,不得同时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