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函〔2010〕1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单位:
《株洲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株洲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资金概算、结算工作,加强资金管理,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7〕26号),结合我市征地拆迁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资金是指株洲市本级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的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建筑物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调节资金、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三条 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量入为出、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切实保障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合法利益;确保资金安全运行;严格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为了严格控制征地拆迁成本,市国土资源局应在各征地项目开征前,依据调查情况、补偿标准据实编制征地拆迁资金概算。
第五条 征地拆迁资金概算编制的具体内容:
(一)土地部分:
1.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其他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均根据调查结果按文件标准编制。
2.征地范围内属村民小组及组民出资或合资修建的设施,根据调查结果按政策标准编制。
3.征地范围内属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所建的设施(如水渠、喷灌、抽水机台、水塘设施),按政策规定的地面设施平摊补偿费包干编制。
4.迁坟补偿费按山林地5座/亩、水泥坟补偿标准1000元/座编制。
5.红线范围水塘均按每亩1.6万元造塘补助费(造塘补助费可视同为水塘建设工程费)标准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