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株政发〔2010〕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实施《湖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认识
做好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是新时期对信访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是信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重要职责。《办法》是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重要依据,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对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持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
二、全面把握《办法》的主要内容
各级各部门要把学习贯彻《办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采取集中培训、个人自学、开展讨论等多种方式,认真学习《办法》的所有条款,正确理解《办法》的全部规定,全面把握《办法》的主要内容,以便在实践工作中准确地适用《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要加大对《国务院
信访条例》及《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群众依法信访,告知信访人在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要切实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自觉遵守《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依法、有序地申请复查复核。
三、高度重视复查复核工作的队伍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复查复核工作,及时成立工作机构,积极组建工作队伍,确保工作经费。按照《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成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信访的副市(县、市、区)长兼任,委员会副主任由市(县、市、区)信访局局长兼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的负责人为委员会的成员,委员会成员人事变动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信访局内,与信访局相关业务科(股)室合署办公,承担复查复核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信访局主管复查复核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并选调政治素质高、思想品德好、精通法律政策、熟悉信访业务、能吃苦耐劳的同志到办公室专门负责复查复核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复查复核工作的实际需要,明确本部门的相关科(股)室负责复查复核工作,并明确负责复查复核工作的人员。各级各部门复查复核机构受理复查复核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复查复核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本部门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