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0〕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株洲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株洲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株发〔2010〕3号)和《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株委〔2010〕3号),设立株洲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由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管理。
一、职责调整
增加组织指导《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实施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制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统筹规划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拟订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规划、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二)审查、修改或组织起草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意见或对规范性文件的一般问题进行解释;承办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征求意见工作。
(三)组织指导《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实施。
(四)指导全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登记、清理、发布工作;受理有关规范性文件违法审查申请;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五)研究涉及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建议,并拟订有关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和答复意见。
(六)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和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监督纠正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协调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过程中的争议和问题;提出全市依法行政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依法确认和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听证主持人员的培训考试、资格认定和发证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