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0〕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株洲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株洲市统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株发〔2010〕3号)和《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株委〔2010〕3号),设立株洲市统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增加负责全市有关统计考核的监测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拟订全市统计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审核批准各部门和单位的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组织和指导各级基层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建设。
(三)负责全市第一、二、三产业,基本单位以及人口与劳动就业等统计工作;负责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负责全市经济、人口和农业等普查工作;承担全市性的专项调查和社情民意调查等工作。
(四)负责对全市国民经济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检查和监督,并为市委、市人民政府提供统计资料;负责管理和规范全市经济社会考核评价统计业务工作。
(五)负责全市有关统计考核的监测工作。
(六)负责收集、管理和公布全市经济、社会统计资料;负责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及普查、专项调查结果。
(七)负责全市统计信息化工作;负责统计数据库建设和管理。
(八)负责全市统计科研、教育和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全市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工作。
(九)承担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工作任务。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统计局设10个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