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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做好201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做好201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财预〔2011〕11号)


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沪财预〔2010〕126号)已报经市政府同意,自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经研究,现就做好收费清理相关后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收费项目清理情况

  1.停止征收中央审批设立的“渔业船舶登记费”等34项收费项目(详见附件1);

  2.取消本市审批设立的“上海市公民兵役证工本费”等73项收费项目(详见附件2);

  3.降低“社会保障卡工本费”等13项收费的征收标准(详见附件3);

  4.缩小“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报名考试费”等4项收费的征收范围(详见附件4);

  5.“粘土砖专项资金”更名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关于相关文件清理工作

  对上述收费清理事项中涉及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制发的收费立项或收费标准的规范性文件,已予以废止、停止执行或修订部分条款(详见附件5)。

  对上述收费清理事项中涉及其他部门制发的相关文件,由各部门做好废止及修订完善工作。

  此次收费清理后,本市继续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详见《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1年版)》(沪财预〔2011〕12号)。

  三、关于经费保障工作

  根据“两级政府,两级管理”原则,此次收费清理后减少的财政收入,按原收费收入级次分别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承担;相关执收单位必要的经费支出,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分别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保障。

  四、关于其他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一)项目注销、变更及票据缴销

  1月底前,各有关单位应分别到同级财政和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簿》、《收费许可证》的项目注销或变更手续。同时,对收费清理后涉及的财政票据予以清理,将不再使用的财政票据登记造册,报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或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统一销毁。

  (二)收费收入清算工作

  1.对此次收费清理涉及停征、取消的项目,市财政局已在非税收入信息系统中,对其预算科目作了统一维护,删减与收费名称相对应的预算科目,暂按收费部门“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科目归类(详见《2011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科目表》)。

  2.对2011年1月1日起至各单位收文之日间已收取的相关收费收入,应在1月底前予以退付。凡通过非税收入信息系统实行收缴分离的,按系统设置的流程操作;未纳入非税收入信息系统管理的,由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材料),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退付。

  3.对2011年前欠缴、未缴的相关收费收入以及财政专户历年结余资金,应在2011年内严格按规定缴入相应级次的国库(部分教育收费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收费清理落实及后续管理工作,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市、区(县)政府各委、办、局及其所属和归口指导、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以任何名义继续收取已停征、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不按规定停征、取消、降标或变相收取相类似费用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201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后续管理工作附件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1:
  2011年起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序号部门收费项目名称
一级项目二级项目
1农 委渔业船舶登记费 
2 渔业船舶海事调解费 
3 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费 
4 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费 
5 农机监理费 
6 渔业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7 国内植物检疫费 
8 兽药检验收费 
9外事办派往港澳身份证明工本费 
10经济信息无线电管理费设备检测费
11绿化市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 
12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13交通港口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14 海事调解费 
15规 土地质成果资料有偿使用费 
16 地质成果资料复制工本费 
17民 政收养登记费(1)收养手续费
18  (2)收养证工本费
19  (3)收养登记调查费
20质量技监计量收费(1)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授权
21  (2)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22  (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23  (4)计量认证
24公 安机动车号牌工本费机动车号牌架
25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 
26 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 
27 公民出入境证件费(1)台湾同胞定居证
28  (2)华侨回国定居证
29食药监疫情及事故处理费(1)疫情及事故处理费(食品)
30  (2)疫情及事故处理费(化妆品)
31 新药初审费 
32 中药品种保护初审费 
33 申请生产药品登记费 
34 已生产药品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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