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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盘政发〔2010〕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对于我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快速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0〕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对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企业,除省政府给予扶持资金150万元外,市政府给予扶持资金400万元,县区政府也应根据财力给予适当扶持。

  二、鼓励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直接融资。通过贷款标的资产抵押、动产质押、第三方保证等方式构筑多层次的风险共担体系,满足多元化的中小企业信贷需求。

  三、鼓励村镇银行加大支农力度。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由中央财政给予补贴,作为村镇银行当年收入核算。

  四、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和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经省地税局审批,在2012年12月31日以前,可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中小企业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按规定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五、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免征营业税。

  七、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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