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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本级企业税收下划县区管理调整有关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市对区级各项税收及市本级下划企业的税收实行总额分成,年终结算由区向市上解财力。实行一区一率。

  1.上解市财力比例的确定

  兴隆台区:以2010年实现税收为基数,市本级下划企业税收(包括原2003年以后新建企业40%下划部分和下划的日月兴隆集团税收,剔除上解省部分)占兴隆台区各项税收与市级下划企业税收之和的比例。公式如下:

  兴隆台区上解财力比例={市级下划企业税收基数/(兴隆台区各项税收基数+市级下划企业税收基数)}×100%

  双台子区:以2010年实现税收为基数,市本级下划企业税收(包括原2003年以后新建企业40%下划部分)占双台子区各项税收与市级下划企业税收之和的比例。公式如下:

  双台子区上解财力比例={市级下划企业税收基数/(双台子区各项税收基数+市级下划企业税收基数)}×100%

  同时,盘政发〔2010〕14号文件规定的“原2003年1月1日起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企业形成的原五个共享税收每年按20%增长率实行环比递增,专项上解市财力”和“盘锦日月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税收实行专项上解”的办法相应取消。

  2.上解市财力额度的确定

  区级当年税收收入(剔除上解省部分)乘以上解市财力比例,即为区级当年上解市财力数,公式如下:

  上解市财力数=当年区税收收入(剔除上解省部分)×上解市财力比例

  (二)营业税超收分成

  从2011年起,以2010年营业税实际决算数为基数(剔除上解省部分),两区营业税实行超收分成,兴隆台区市区超收分成比例为6:4,双台子区市区超收分成比例为4:6,年终结算上解市财力的办法。

  (三)集中区级教育费附加收入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从2011年起,集中区级教育费附加收入(剔除省集中10%部分)30%和地方教育费附加10%,年终结算上解市财力,专项用于教育事业支出。

  (四)调整契税分享办法

  原《关于契税征收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盘财预发〔2005〕9号)中规定的市地税机关在房产部门设立直征窗口征收的契税,市区按4:6比例分享的办法停止执行,从2011年起改为全部入区级库,区级契税市集中30%,年终结算上解市财力。

  五、下划企业的非税收入仍为市本级收入

  市本级下划企业的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入等非税收入,仍为市本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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