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做好调查摸底工作。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对拆迁区域内房屋、地上附着物、地下管线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征求意见等。
二是做好房屋确权工作。区确权工作领导机构依据我市房屋和土地确权的有关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确权,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市规划等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
三是做好拆迁公告工作。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申请拆迁事项进行审查,核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下发拆迁通知和封闭通知。
四是做好拆迁评估工作。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当事人采取投票或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向拆迁当事人双方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
五是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及时发放,回迁楼应优先建设。
六是做好强制拆迁工作。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拆迁责任主体组织强制拆除工作,强拆工作必须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
四、强化监督管理、落实工作责任、依法依规拆迁
房屋拆迁工作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于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要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的数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严格按照信访风险评估到位、审批程序到位、政策公开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拆迁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积累激化。要加强和改进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引导的重要作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拆迁管理工作作为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等对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要明确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出现群体性事件的,要亲临现场做好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对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