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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盘政发〔2010〕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拆迁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现就进一步规范拆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加强拆迁管理,妥善处理城市发展和拆迁工作的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拆迁行为。要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化解拆迁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进一步明确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管理运作方式

  按照《盘锦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市区城市管理体制下放城市管理权限意见的通知》(盘政发〔2010〕8号)和《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我市拆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盘政办发〔2009〕1号)要求,进一步明确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管理运作方式。区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拆迁工作的计划制定、资金筹措、组织实施、被拆迁人安置和相关维稳工作,并确定各自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房屋拆迁管理的相关工作。拆迁人负责拆迁项目所有的手续办理、拆迁安置资金发放、拆迁协议的签订、回迁楼建设等相关事宜。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综合执法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配合拆迁人做好项目立项、拆迁业务指导、土地申报审批手续、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地块控详规、回迁楼建设选址、拆迁安置资金管理、行政行为监督等工作。

  三、严格拆迁管理工作操作规程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拆迁工作规程要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程序为:“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必要时还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裁决或者强制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同时要全力做好拆迁实施流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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