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全市重点领域招商项目协调沟通机制意见的通知
(盘政发〔2010〕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全市重点领域招商项目协调沟通机制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规范全市重点领域招商项目协调沟通机制的意见
为规范全市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明确重点领域招商项目洽谈、签约、落地过程中各县区、经济区和有招商任务的业务局(以下简称招商局)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与工作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政府授权各招商局代表市政府与企业签订合资合作协议,主管副市长根据所需以市政府业务会议形式召集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等部门及兴隆台区、双台子区议定合作项目选址、用地、投资规模、相关政策等事宜。
二、双台子区、兴隆台区与企业签订的地产项目、服务业项目、旅游项目需在协议签订前征求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等部门意见。
三、招商签约项目落户在两县和经济区(即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的,如需要给予优惠政策,由主管副市长研究确定。
四、重大项目由市政府召集有关部门、招商局、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集体研究通过。
五、凡涉及土地整理或单体拆迁的项目,由项目所在的县区、经济区负责地上附属物拆迁和地下管线清理工作。选址在城市规划区的项目,有特殊情况的由市住建委、市综合执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油田办负责地上附属物拆迁和地下管线清理工作。所有涉及地上附属物拆迁和地下管线清理的地块必须达到净地出让条件。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尽快落实土地整理费用预决算的审核工作。
六、明确县区、经济区、市直部门为项目合同签订后推进落实责任主体,主管副市长为项目跟踪服务第一责任人,全权、全程做好项目洽谈、签约、审批、开工等推进过程相关协调服务工作,确保项目按期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