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对困难居民实施医疗二次救助意见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0〕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对困难居民实施医疗二次救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对困难居民实施医疗二次救助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困难居民医疗二次救助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切实解决全市困难居民因病致贫问题,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对困难居民实施医疗二次救助提出如下意见:
一、救助对象
城乡低保及低保边缘人员和城市的“三无”及农村的“五保”对象。
二、救助原则
坚持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报销基础上实施医疗二次救助的原则;坚持门诊大病、慢性病救助与住院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
三、救助标准及项目
(一)救助标准:凡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我市困难居民所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慢性病医药费,在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政府再按70%和80%给予二次救助(含住院起付线)。当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1万元; 恶性肿瘤、尿毒症、器官移植抗排异、血友病所发生的医药费当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2万元。
(二)门诊救助项目: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血透、腹透,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非胰岛素依赖(有心、脑血管病变、肾病等并发症之一者)和胰岛素依赖型,脑血管疾病(脑出血、脑血栓、脑栓塞),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右心衰竭),慢性病毒性肝炎,精神病,癫痫病,疑难杂症(系统性红斑狼疮、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再障)。
四、救助办法
医疗二次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凡符合医疗二次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药费,在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规定范围内报销后,对个人承担部分,持相关手续到县(区)民政局享受医疗二次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