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0〕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盘锦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函》(辽人社函〔2010〕81号)要求,按照《
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第
十八条的规定,现对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如下:
一、市直、兴隆台区(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台子区所属单位失业人员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原来的420元调整到525元(750元×7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原来的480元调整到600元(750元×80%)。
二、盘山县、大洼县所属单位失业人员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原来的350元调整到455元(650元×7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原来的400元调整到520元(650元×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