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改造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冀发改投资〔2011〕94号)
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张家口、承德市发展改革委,怀来县发展改革局,冀中能源集团、开滦集团: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中西部地区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9〕392号)精神,以及国家对项目评估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加快改造进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改造范围
(一)中央下放煤矿所属范围,棚户区集中连片50户以上,煤矿职工户占50%以上,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二)已经批复纳入国家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范围内维修加固的城镇居民A、B级受损住宅。
二、改造标准
(一)新建小区户型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为主,原则上控制在40至80平方米,不超过90平方米。
(二)新建小区符合城市(镇)和矿区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并根据当地教育、卫生等资源情况统筹规划建设幼儿园、学校、医院、居委会、派出所等设施,真正把小区建成规划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社区。
三、改造方式
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原地新建和异地新建为主,要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引入住宅规划设计先进理念和先进技术,改善使用功能,建设节能型住宅。
四、工作目标
煤矿棚户区改造自2010年开始,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改造任务,使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居住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五、工程设计
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住宅建筑、市政公用行业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
请按照上述要求,认真落实煤矿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条件,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确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