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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制订的《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进一步落实区县政府和企业的投资自主权,充分发挥市级建设财力对区县政府和企业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区县政府或企业为投资实施主体,使用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市级建设财力对投资项目给予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市级建设财力对符合条件,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第四条 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经济相对困难区县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投资项目;

  (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其它项目。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和“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对经济相对困难区县的投资项目给予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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