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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10修正)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3年2月25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1月11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责。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并征得同意。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开会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并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主任会议决定的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部门及人员,并在五日前提供有关材料,但特殊情况除外。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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