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合体育资源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规定,将城乡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建居住区要按照国家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建造体育健身设施;已建造的体育健身设施,不得挪作它用。进一步加大以健身苑点为标志的全民健身设施的发展和创新力度,重点建设中小型、专项型、适用性强的体育场地设施。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现有公共体育场馆的利用率。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公园绿地开辟健身设施,特别是中心城区要深入挖潜,在高架下、黄浦江两岸、苏州河两岸、绿地、楼宇(顶、地下室)配建篮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笼式足球、健身步道等多功能运动场所。完善学校体育场地向公众开放制度,对向公众开放的学校给予支持,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机关、企事业单位要腾出或开辟体育设施,为职工参加体育锻炼创造条件。
(四)营造健身氛围
组织实施市民体质监测,逐步建立体质测定数据与市民健康档案数据共享,开具指导科学健身的运动处方,形成市民体质监测服务系统和预警机制。加强对广大市民体质存在问题和全民健身方法的研究,促进科研成果向改善市民体质方向转换。重视全民健身志愿者资源的开发研究,吸引更多人参与到志愿服务的行列中。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不断加大全民健身、科学健身的宣传力度,提高宣传质量。出版全民健身科普图书和电子读物,提高全民健身科学素养。
(五)引导健身消费
鼓励和引导市民体育消费,扶持和发展社会力量兴办体育健身休闲产业,为各种人群提供多种需求的健身服务。规划并建设运动休闲聚集区,大力发展体育旅游业和健身休闲用品。加快体育健身休闲专业人才培养,推行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制度、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审批制度和体育健身服务质量认证制度,建立和完善体育健身服务规范,提高体育健身服务水平。
(六)推进法治建设
体育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加快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神圣职责,进一步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全民健身条例》、《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政府部门的职责,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市民参与体育健身的权益。要建立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等方面的机制和制度,加强执法和监督检查,提高法治水平,做好全民健身的长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