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老病残罪犯监区(分监区)应做到视频监控全覆盖,实行24小时实时监控,监控录像资料应当保存15日以上。
第十九条 监所应当组织老病残罪犯从事一些力所能及劳动,并组织开展有利于老病残罪犯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第二十条 监所对老病残罪犯应当注重心理疏导,突出亲情感化和社会帮教,稳定其改造情绪,同时注意狱情收集,定期分析其思想、行为动态,落实好互监互控措施。
第二十一条 监所应当对老病残罪犯病情进行监测,做好跟踪治疗工作,同时对老病残罪犯监舍定期开展消毒。监所医院 (卫生所)重点做好老病残罪犯的巡诊工作,对老病残罪犯每半年进行一次普查,每年组织一次体检,掌握老病残罪犯的健康状况。
经普查或体检发现已认定的老病残罪犯病情严重的,应当安排住院治疗,其中精神病犯及时送省监狱管理局精神病院治疗。
老病残罪犯的学习、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监区或直属分监区应当对其管理、考核等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二条 老病残罪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对地方公安机关不同意接收、亲属不愿意担保的,要加强与地方有关部门协调,依法及时办理。确实无法办理的,应当做好证据保全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老病残罪犯主要注重其悔罪和遵守监规纪律的实际表现,客观公正地认定其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
被鉴定有学习、劳动能力的老年罪犯或者有部分学习、劳动能力的老病残罪犯,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学习、劳动的,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
被鉴定完全丧失学习能力和劳动能力的老病残罪犯,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
第二十四条 对老病残罪犯(不含自伤致残)依法提请减刑时,提请减刑起始时间和幅度,应当结合老病残罪犯的类型;学习和劳动能力等情况依照有关规定适度放宽。对符合假释条件、一贯表现较好、生活难以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病残罪犯 (不含自伤致残),优先适用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