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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非煤矿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非煤矿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四条 非煤矿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五条 非煤矿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预案评审会议应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主持,邀请至少3名安全生产专家(含应急管理专家)和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作为评审人员,对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对预案文本进行审查,并检查预案培训、演练及应急保障的情况,然后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指出预案的不足和存在的问题,形成书面纪要,由参加评审的安全生产专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甲种经营、储存(仓储)单位的应急预案的评审专家应至少为市级以上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单位、非煤矿矿山的应急预案的评审专家应至少为区级以上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

  第七条 非煤矿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分析应急预案的评审意见,按照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评审意见要求重新进行评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修订和完善后按要求重新组织评审。

  应急预案经评审符合要求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第八条 非煤矿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非煤矿矿山的应急预案按照其隶属关系报区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 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应急预案的定期通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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