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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平原新区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平原新区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通知
(新政办[2010]210号)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新乡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原新区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新办文〔2010〕62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直部门支持平原新区建设考核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新政文〔2010〕121号)文件精神,鉴于平原新区所辖的三乡一场行政职能已于2010年11月15日前移交到位的实际,依照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原则,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由平原新区管委会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原阳县人民政府不再代管。原阳县人民政府、平原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协调,按时搞好交接;平原新区管委会要加大工作力度,尽快理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依法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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