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春节期间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的通知
(焦政办〔20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着力改善民生,确保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现将2011年春节期间困难群众救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和标准
(一)对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每人增发1个月低保金。
(二)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人一次性补贴100元。
(三)对家庭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每人一次性补贴150元。
(四)对市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三无”人员和市救助的流浪人员每人一次性补贴150元。
(五)对市属经营困难和亏损企业中困难职工每人一次性救助400元。
(六)对五城区2000名贫困残疾人每人一次性救助100元。对5个困难企业特困残疾职工代表进行走访慰问。
(七)对困难职工、困难农民工、困难市级劳模、困难工会干部进行一次性救助。
(八)对城乡低保户因大病和灾祸导致特别困难的家庭,由各县(市)区进行一次性救助。
(九)市领导对敬老院、重灾村、特困户进行走访慰问。
二、资金来源
(一)五城区增发的城市低保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县(市)增发的城市低保金由县(市)级财政支付。
(二)增发的农村低保资金由市、县(市)区级财政各负担50%。
(三)对农村五保对象增发的资金由市、县(市)区级财政各负担50%。
(四)重点优抚对象救助资金由县(市)区级财政支付。
(五)五城区贫困残疾人救助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特困残疾职工慰问金由市残联安排支付。
(六)特困职工、困难农民工、困难市级劳模、困难工会干部救助由市总工会专项困难帮扶资金支付。
(七)市本级困难企业职工、市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市领导慰问资金由市财政支付。
(八)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和特殊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由县(市)区医疗救助金或爱心基金支付。
三、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摸清底数,开展全面救助,确保救助资金透明使用,确保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每一位救助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