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严格执行中小企业监管制度。要进一步明确中小企业的监管责任,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确保对中小企业的监管不留盲区和死角。对新设立中小企业进行严格审查把关,确保审批质量。做好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工作,支持其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不断提高中小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九)严格执行黑名单制度。将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实施重点监管。
(十)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示范单位建设。积极创建“安全社区”、“安全农村”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进一步营造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环境。大力推进安全诚信企业建设,推广典型经验,建立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十一)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制定举报奖励措施,开通举报投诉电话,鼓励群众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查证,对情况属实的,要深查原因、整改到位。
五、加强领导,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一)严格安全监管责任和目标考核。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承担具体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具体责任。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和较大以上事故指标考核,严格实施较大以上事故“一票否决”制。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力度,建立各级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年度逐级述职制度。充分发挥好安全生产考核激励约束作用,将考核结果与评优晋级和干部任用挂钩。
(二)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较大以上事故,要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情节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负责人;对重特大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负责人。
(三)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市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1年内严格限制该企业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银行信贷、证券融资等。规模以下的小非煤矿山、小危化、小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依法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