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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豫政[2010]82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三)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驻焦企业、省属企业、市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各企业必须自觉接受和服从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监管。
  (四)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加大重点行业(领域)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加快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结合城市规划布局,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废弃物处置等各环节监管,建立集交易、储存、配送、回收于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集中进入行业规划的园区,并强制推行紧急停车、自动连锁、联网监控等技术装置。推广实施建筑领域远程电子监控和现场动态监管。对高层、地下和其他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开展消防设施专项整治。
  (五)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加强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严格开展危害性较大建设项目和工艺设备的职业安全健康评估论证,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许可证,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矿山以及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要分别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准入关。对凡不符合安全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
  (六)严格对外委外包工程的监管。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和未对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追究发包或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企业不得将外委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和外委外包工程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依法追究项目业主和承包方的责任。
  (七)强化“打非治违”整治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秩序。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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