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加强班组安全管理。各企业要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切实加强车间、班组、工段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格实施安全作业规程,定期组织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障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建立班组长岗位竞争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强化和落实班组安全责任。
(十)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要制订年度安全培训计划,保障培训经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要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上岗,培训情况纳入个人安全信息管理。对存在未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情况的企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十一)全面推进安全标准化。进一步健全企业安全标准体系和工作考核激励机制,深入开展以技术装备达标、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015年底前,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以上标准;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达到一级企业标准;规模以上金属与非金属矿山达到安全标准五级企业以上标准。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达标的企业,有关部门将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其停产整顿。
(十二)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设施设备,全面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加强职业安全健康教育,配备合格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定期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2015年底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
(十三)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对于迟报、漏报或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四)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并依法发放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