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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等职业学校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实施免学费政策的配套改革措施

  在实行免学费政策的同时,中等职业教育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坚持多元化办学,大力推进改革和创新,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提升中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

  (一)建立“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办学模式。坚持理论学习与技能培养结合、课堂教学与岗位培训结合、校内实训与校外实训结合的原则,推进顶岗实习制度的落实。创新教材应用、教学方式和专业设置,使中等职业教育面向企业、面向农村、面向市场培养技能型人才。

  (二)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机制。规范办学行为,严格教学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建立针对学生、教师和学校的质量评价体系,形成多方参与、内外结合的评价机制。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完善技能课教师补充机制。探索建立聘请企业在职或退休技术人员担任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的机制。同时,创新教师教学和综合素质考核制度。

  三、实施免学费政策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市、区财政、教育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免学费政策全面落实到位。中等职业学校要把免学费和深化改革作为工作重点,制订具体工作方案。

  (二)落实经费责任,强化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要求足额筹措落实免学费补助资金。要加强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建立严格的预决算制度,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按部门预算要求,编制综合预算;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与标准支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等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确保免学费资金使用的规范和有效。

  (三)严格收费审批,规范收费行为。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因免学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国发〔2007〕l3号)的规定,2012年秋季学期前,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学期相关标准。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各项收费管理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价费〔2006〕费154号)的要求,进一步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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