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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中等职业学校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2)2010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涉农专业学生,按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确定,具体包括:农林牧渔类的所有专业;资源环境类的水文与水资源勘测、生态环境保护专业;能源与新能源类的太阳能与沼气技术利用专业;石油化工类的林产化工专业;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和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五年制高职(前三年)的涉农专业指《福建省五年制高职教育分校与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所列的医学(新农村合作医疗方向)、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水电站动力设备与管理、农村电气、园林技术、林业技术、市政工程技术(农村城镇化建设方向)、森林生态旅游等专业。

  (二)免学费标准

  对在公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学费标准确定免费标准。在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其学费标准高于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的,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的学费标准确定免费标准,高出部分由学生家庭承担;其学费标准低于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的,按实际收费标准确定免费标准。

  (三)免学费补助办法

  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通过财政给予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学校开展校企合作等方式获取的收入来解决,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具体办法是:

  1、公办学校非涉农专业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一、二、三年级学生因免除学费后导致的学校收入减少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非涉农专业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后导致的学校收入减少部分,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

  2、对校企合作等方式获取收入有困难的专业,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同级教育、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审认定后,由同级财政按一、二年级补助标准给予50%的补助。

  3、对民办学校补助方式由财政按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同办法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的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的,按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市、区财政按照每生每年统一补助标准分担免学费补助资金。具体为: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学年2400元,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学年2600元。免学费补助资金原则上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市财政按30%比例对各区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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