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教〔2011〕4号)
各区财政局、教育局,各市属高中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通知》(厦财教〔2011〕3号),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厦门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和《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通知》(厦财教〔2011〕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隶属本市管理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岛内、岛外普通高中资助面分别按在校生总数的10%、13%确定。
第五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支出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市财政对各区高中国家助学金支出给予30%的补助。
第六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每生每学年补助2500元,其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补助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