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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通知
(厦财教〔2011〕3号)


各区财政局、教育局,各市属普通高中学校:

  为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切实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闽财教〔2010〕118号)精神,本市从2010年秋季学期开始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原则及主要内容

  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基本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一)建立国家助学金制度。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设立“普通高中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岛内、岛外普通高中资助面分别按在校生总数的10%、13%确定。

  1、资助对象: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进行评审,原则按以下顺序确定:(1)农村低保家庭学生;(2)城市低保家庭学生;(3)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4)下岗职工且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5)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6)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7)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8)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资助标准: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中学生每生每学年补助2500元,其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补助12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

  3、资金来源和分担比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支出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参照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比例,市财政对各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支出给予30%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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