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金纳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基金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和待遇支付工作。
市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费的收缴和待遇支付。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收入户筹集的工伤保险基金及收入户、支出户的利息收入于每月25日前转入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资金及时转入市财政专户,并做到收入户月末无余额。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将该月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由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拨到市及各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应按上年度月平均支出额预留2个月的工伤保险待遇周转金。
各县市区历年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经市级审计部门审计后,上缴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参保单位的历年欠费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继续收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比例在财政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并按规定上解省级储备金。当出现重大工伤事故,市级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市财政部门先行垫付,再申请省级储备金调剂。
2、基金征缴。市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按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的规定执行。
每年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扩面征缴的目标任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分解确定。对未完成当年工伤保险征缴目标任务的县市区,由该县市区负担其差额部分,并将其负担部分专项上解至市工伤保险基金专户;对当年工伤保险收支有缺口的县市区,缺口部分由该县市区负担一定比例,需要负担的县市区将其负担额专项上解至市工伤保险基金专户。在全市当年完成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体目标任务的情况下,对超额完成的部分,市政府将按一定的比例给予奖励,主要用于弥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公经费不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