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地区,按照原有的参保范围继续实施。
四、实施步骤
1、前期准备。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参保职工数据库;对历年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对暂收、暂付款和欠费进行全面清理,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基金要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2、财务审计。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入和支出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协助市审计部门出审计结论。
3、移交衔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明确移交项目,规范移交程序,办好移交手续,实现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平稳过渡。
五、管理职责
1、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承办全市工伤保险经办各项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1)办理市本级所辖参保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2)负责市本级所辖参保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基金稽核;
(3)负责审批和支付全市工伤保险待遇;
(4)编制统筹地区基金预决算,按时上报工伤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5)按规定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
(6)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2、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办本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各项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1)办理本县市区所辖参保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2)负责本县市区所辖参保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基金稽核;
(3)受理、审核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按照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授予的审批权限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审批;
(4)负责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5)配合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
(6)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六、统筹办法
1、基金管理。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汇总,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同意后的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由市财政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