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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宛政办〔2010〕1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南阳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涉及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关乎社会大局稳定。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工伤保险工作的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健全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落实各项业务经费,加强监督,严肃纪律,严格考核,确保圆满完成任务。工作中要强化跟踪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促进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南阳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体系,提高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保障功能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在全市建立政策体系法制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抗风险能力强的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有效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二、工作目标

  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现“六统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行业差别费率;统一基金管理,实行全市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三、参保范围和对象

  全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范围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农民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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