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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保险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申请、审定和拨付

  第六条 科技保险保费按年度定额补贴。在年度补贴资金额度内,按申请顺序,对已参加科技保险的省内高新技术企业,按其实际支出的本年度保费的25%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企业某项科技保险如还享受其他财政保险补贴,则本补贴资金与其他财政补贴之和应不超过该企业该科技保险项目实际支出保费的50%。

  企业一次性投保期限最长为一年。

  第七条 企业申请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福建省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格式见附件,可在省科技厅网站下载,网址: www.fjkjt.gov.cn)

  2、保险公司签发的科技保险单及保险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的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的开户银行、户名及帐号;

  5、其他相关的材料。

  第八条 省科技厅可委托相关机构受理补贴资金申请,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复核以及科技保险统计、与保险公司对账等工作。

  第九条 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省科技厅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上报同级财政审核后,拨付给申请企业。

  第十条 企业科技保险保费计入高新技术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核算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获得补贴资金的高新技术企业需要退保的,应先将相应补贴资金退还给省科技厅,上缴财政国库,并凭借省科技厅出具的证明材料方可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或挪用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责任。触犯法刑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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