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保险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教〔2011〕3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省科技保险事业的发展,切实有效分散和化解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创业风险,根据中国保监会、科技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我们制定了《福建省科技保险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科技保险事业的发展,有效分散和化解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创业风险,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促进我省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国保监会、科技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福建省科技保险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参加科技保险的保费。
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设立市级科技保险补贴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
省科技厅按照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科技保险险种
第四条 补贴资金支持对象为福建省行政区划内(不包括计划单列市)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五条 科技保险的险种由科技部、中国保监会确定。我省对科技保险中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高新技术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五个险种先行试点开展保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