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如同一事故涉及两所学校,则两校都为报告主体,分别上报。如两所学校分属两地,则两地教育行政部门均应按照程序分别上报。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学校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逐级上报,一般事故以上的事故上报至省教育厅,每级上报的时间不超过2小时。
轻微事故的报告时限由市(州)教育局和高等学校在省教育厅规定的事故报告时限内,根据本地本校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轻微事故情况由市(州)教育局和高等学校负责汇总处理,每年7月20日前将汇总情况报省教育厅;轻微以下事故由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汇总处理,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报市(州)教育局。
第十五条 市(州)教育局和高等学校在通过纸质文件向省教育厅相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的同时,为方便统计、管理,还应填报《学校安全事故情况报告表》。
第十六条 事故信息实行归口管理,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主管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部门负责。省教育厅由学校安全管理处负责事故信息管理。各级各类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报告事故,应报告省教育厅的,必须报至省教育厅学校安全管理处,同时报送省教育厅办公室。省教育厅办公室和学校安全管理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分管厅领导,重大及以上事故,由厅办公室按照程序上报省政府领导和省政府应急办。各市(州)和各县(市、区)教育局也按此规定管理和报告事故信息。
第四章 事故报告内容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后,学校或负责处理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处置、善后工作情况。在事故结案后,要尽快报告结案情况。
第十八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及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