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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学校安全事故报告规定》的通知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2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轻微事故,是指造成5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 事故按责任主体分为四类:
  (一)A类:因学校过错导致事故发生,应由学校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的;
  (二)B类:因学生父母(其他监护人)过错或学生自身原因导致事故发生,应由学生父母(其他监护人)或学生本人承担责任的;
  (三)C类:因第三人过错导致事故发生,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的;
  (四)D类:因地震、雷击、大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学校无法预见原因造成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初次上报事故情况时,对学校在事故中是否承担责任可不作结论。
  第六条 按事发地点情况,事故可分为两类:
  发生在学校管辖区域内的事故为校内事故;
  发生在学校围墙及校门外的事故为校外事故。
  第七条 造成学校人员严重人身伤害的刑事案件及其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按照学校安全事故报告的时限要求及时上报省教育厅。
  本规定要求上报的事故,不包括学生因自身疾病在校外死亡的事件。

第三章 事故报告程序及时间要求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当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及时了解情况并逐级向上级教育部门报告。
  第九条 县(市、区)教育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所属市(州)教育局报告(重大及以上事故,同时报告省教育厅);市(州)教育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书面报告省教育厅。特殊紧急情况可先行口头报告,并随后补报书面报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上报的同时,要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第十条 高等学校发生事故后,应立即书面报告省教育厅,同时报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快报应由教育部门或高校主要领导或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签发,特殊情况也可经主要领导或分管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或安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发上报后,再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及时补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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