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学校安全事故报告规定》的通知
(川教〔2011〕14号)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现将《四川省学校安全事故报告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四川省学校安全事故报告规定
2、学校安全事故情况报告表
四川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1
四川省学校安全事故报告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事故报告的管理,及时准确掌握学校安全事故情况,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等规章的要求和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或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学校(按《四川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确定的学校范围,下同)人员(含教职员工、学生)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事故,以及虽发生在校外,但涉及学生的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事故。
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发生的事故,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事故分类
第四条 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学校安全事故分为五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