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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甩挂运输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一)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尽快组织专门人员,在本辖区内进行充分调研,重点摸清目前本地区适宜开展甩挂运输道路货运企业和场站的数量,及其相关线路的流量、流向,货物品类和运输现状。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开展甩挂运输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发展甩挂运输工作的发展计划以及相关意见或方案。

  (二)各级交通等部门要建立甩挂运输工作联系机制,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定期到运输企业调研了解情况,协调、解决开展甩挂运输中遇到的问题,以多种形式渠道,促进企业之间的交流,邀请相关专家为甩挂项目开展咨询指导服务,提供解决策略,为企业发展搭建平台,扎实有效地开展甩挂运输试点工作。

  (三)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要求对甩挂运输车辆通行费推广月票或年票制。落实省政府的规定,承运经我省沿海港口装(卸)船的外省货物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统一降低为2类车标准收费,承运经我省沿海港口装(卸)船的其他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实行“递远递减”的优惠计费模式。

  (四)各级交通、发改等部门要将甩挂运输作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重要方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合理规划布点满足甩挂运输作业要求、装备先进的货运站场,对地区甩挂运输发展具有骨干支撑作用的货运场站的建设和改造给予重点支持,积极争取国家有关专项资金进行扶持。要重点扶持甩挂作业功能场站设施进行技术改造,对符合国家和行业节能减排技术标准、列入交通运输部推荐车型的牵引车和挂车更新购置,装卸设备、标准化托盘和辅助设施购置以及甩挂运输信息化平台建设等。

  (五)各级发改部门对企业申请新建或扩(改)建甩挂运输场站立项或备案,在符合有关政策和枢纽规划的基础上,应予以支持,积极争取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等部委的专项资金支持。

  (六)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按照既简便适用又有利于监管的原则,完善挂车证件携带、保管与交接管理。在牵引车牵引总质量与挂车总质量相匹配的前提下,推动跨地区、跨企业间的牵引车、挂车互相甩挂的组合运营模式。挂车的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应随牵引车流转。

  (七)国土部门应对开展甩挂运输的企业在新建或扩(改)建货运场站予以用地支持和保障,并按照《福建省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业用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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