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抓好促进甩挂运输发展试点工作
(一)试点项目(单位)条件及试点范围
在各设区市推荐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现阶段甩挂运输发展实际,选定5家企业作为省级试点单位(不含申报国家试点的企业)。各设区市推荐的企业应具有较大资产规模、管理规范、社会信誉好、有稳定的甩挂运输业务需求、一定的站场设施和信息化基础条件,通过试点能够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节能减排效果。企业注册地和甩挂运输线路限于福建省行政辖区内,拥有牵引车50辆、挂车100辆以上。
除全国试点项目(单位)和省级试点项目(单位)外,各设区市应当根据辖区实际择优选择1-3家企业作为市级试点单位。
(二)试点时间安排
1、工作准备阶段(2011年1月)。主要是确定试点项目(单位),制定试点方案,编制站场设施技术改造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全国试点项目(单位)由省交通运输厅报送交通运输部审批;省级试点项目(单位)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批。
2、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1月-2012年10月)。全国和省级试点项目(单位)分别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批准的试点方案和站场改造工可报告,认真组织实施。
3、总结评估阶段(2012年10月-2012年12月)。试点设区市交通运输和发展改革部门及试点单位对试点工作成效及取得的经验进行总结。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对试点工作进行系统评估总结,进一步完善促进我省甩挂运输全面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标准规范。并将我省评估总结报送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试点工作要求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运输企业和技术支持单位要按照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甩挂运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交运发〔2010〕562号)要求,严密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具体要求及有关表格请到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子网站下载,并按要求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试点工作项目(单位),制定试点方案,编制站场设施技术改造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表格。此项工作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汇总后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
四、明确责任分工
各级交通、发改、公安、国土、海关、保监等部门要充分认识甩挂运输工作的重要意义,对甩挂运输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加强对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