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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
(冀建法〔2011〕70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综合执法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保定、张家口市园林局:

  根据省政府领导关于“进一步削减行政审批权,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实现审批权更少,审批程序更减,审批时限更短,服务更优,监督更有效,群众更满意”的要求,经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自2011年2月20日起,将本厅实施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子项的审批权,下放至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事项

  1、“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资质核准、审批”中的“工程监理企业专业资质丙级和事务所资质审批”;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中的“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

  3、“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核准、审批”中的“不涉及专业厅局的丙级及以下工程勘察单位、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核准”。

  二、办理方式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建设)主管部门受理下放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颁发加盖本局印章的证件。被许可人需要出省从事相关活动时,将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建设)主管部门所发证件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换领加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章的证件。

  三、有关要求

  (一)明确责任,搞好衔接。对接收的下放事项,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则,确定内部具体的实施单位,明确责任分工,切实保障下放审批权限工作落实到位。

  (二)补充调整,公示公开。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建设)主管部门要抓紧补充调整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确定新的行政许可保留事项目录。对接收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将依据、许可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材料、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在办公场所公示,并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向社会公布。

  (三)依法审批,提高效率。实施下放事项,要严格按照规定条件、标准进行审查;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规定条件,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规定标准。要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不得擅自增设由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初审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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