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卫农卫发〔2010〕80号文件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
(豫人社医疗[2010]18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铁路局、省电力公司、中石化河南石油勘探局、河南煤业化工集团公司、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公司:
为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康复需求,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现将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统筹地区要把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自2011年1月1日起分别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具体支付比例由统筹地区确定。在此基础上,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按照保障基本需求的原则,适当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
二、各统筹地区要严格限定医疗康复项目的适用人群及条件,在相应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具有康复医学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由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康复医学或康复医学治疗技术人员(含中医人员)提供服务。
三、各级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据定点医疗服务协议,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结算环节的审核,做好医疗康复项目管理工作。对超过规定支付时限的患者,由具有康复医学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评估认为确有必要,经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支付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