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伤残军人旧伤复发申请鉴定的,提供伤残军人证;
(九)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鉴定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逾期未按补正通知要求补正的,按不予受理处理。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鉴定前,应对受理的资料进行分类、登记和编号,并根据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被鉴定人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调查。
对拒绝调查、拒不提供相关情况、不服从安排以及不配合鉴定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有权作出相应的处理,直至退回申请资料,终结劳动能力鉴定。
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依据《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对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职工进行鉴定。
七、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拟进行鉴定时,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根据被鉴定人的伤病情况,通过临床检查和诊断对照鉴定标准提出鉴定意见。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参加鉴定的专家必须全部在鉴定意见栏内签字。
八、个人提出鉴定申请的,被鉴定人应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安排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和鉴定。经两次通知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视为放弃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退回申请材料。
用人单位是否到鉴定现场,不影响鉴定结论的作出。
九、用人单位提出鉴定申请的,由用人单位负责通知和带领被鉴定人在规定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参加鉴定,被鉴定人有配合鉴定的义务。被鉴定人不配合鉴定的,视为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带领被鉴定人到指定的地点参加鉴定造成无法鉴定的,视为放弃鉴定申请,退回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