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规范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劳鉴[2011]1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为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客观公正地做出鉴定结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劳动者伤、病情况和近亲属丧失劳动能力情况,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以及相关事项鉴定(确认)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包括工伤鉴定和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执行国家标准的技术性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
二、劳动能力鉴定坚持鉴定程序规范化,鉴定人员专业化,鉴定依据标准化,鉴定结论客观化的工作原则。
三、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书面鉴定申请;
(二)按规定填写的劳动能力鉴定表;
(三)属于工伤的,应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四)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
(五)被鉴定人的原始病历等诊疗资料;属于职业病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
(六)申请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的,应提交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
(七)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还应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和具体承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申请人为职工或近亲属,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由职工或近亲属签署的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