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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符合任教资格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应配备2名以上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开设的各职业(工种)均应配备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老师。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每个教师最多只能上2个不同内容的课,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取得本职业(工种)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可以根据专业技能培训的需要,聘请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和高级技师以及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任教。

  第十五条 学校须与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教师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依法为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教师办理社会保险;与兼职教师签订兼职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应具有符合国家职业标准,并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国家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执行国家职业标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国家已颁布职业标准,但没有统编教材、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举办者可组织有关人员编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经审批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举办者应建立健全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资产和财务管理、收费和退费办法、卫生安全管理等项制度。

  第十八条 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来源。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投入办学的固定资产应达到1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前培训的,投入办学的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

  第十九条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原因,被终止办学的举办者,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省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再次申请设立的,不得使用原有名称以及他人正在使用或使用过的名称;因《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终止办学的,不得再次申请设立省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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